一、可行性和必要性
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,既是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的要求,又是優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,促進政府投資項目有序高效開展前期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。
二、背景和依據
2019年,市發改委針對投資領域組織開展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項目抽查中發現有些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不夠規範。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,嚴格執行建設審批程序,規範政府投資行爲,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,根據《政府投資條例》(國令第712號)文件精神以及《福建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通知》(閩發改投資〔2010〕1158號),2020年7月13日,莆田市發改委印發了《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通知》(莆發改〔2020〕230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。
三、主要內容
《通知》主要分爲審批權限、審批程序、審查內容和工作要求四個部分。第一部分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按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審批,由項目投資主體的同級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。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第二部分要求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,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、可行性研究報告、初步設計,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,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。第三部分具體指出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需要審查的事項。第四部分則是對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。